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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退稅被退件?沒有居住事實被追回百萬退稅?(2023年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要件)

60秒無腦解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:

針對有換房需求的民眾,政府用退稅或抵繳(讓你少繳一點)的方式來補貼給你換房。如果是先賣房後買房,政府會把你已經繳的土地增值稅退給你;如果是先買後賣,就會在要繳增值稅的時候直接給你折扣。會退多少/折扣多少要看兩間房子土地價格來決定。

 

「老公賣掉名下房子,改以老婆名義買新房」、「重購退稅先買後賣戶籍怎麼遷」、「賣掉預售屋想要重購退稅」以上都是代書們最常聽到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情況。土地增值稅動值幾十萬到幾百萬都有,其實重購退稅一生一次的優惠如果能事前計畫,就能把繳給政府的稅全部退回來,何樂而不為?接下來就來細數那些在重購退稅路上,你可以已經踩到的坑:

**注意重購退稅有分房地合一和土地增值稅,本文僅針對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條件,部分條件對於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不適用**

ㄧ. 沒有在2 年內之移轉

 
很多人以為兩年是指簽約日兩年內,那就大錯特錯囉。但此處的兩年是以『移轉登記之日』也就是權狀上面名字變更的日期,而且差一天都很危險,舉例:
 
  • 先買後賣:購買房地之產權移轉之日(權狀上名字變成你的那一天)起,一直到後出售房地產權移轉之日(權狀名字從你變成新買方),這期間如果在兩年內就符合。
  • 先賣後買:已出售房地之房地產權移轉之日(權狀名字從你變成新買方)起,一直到後買房地之產權移轉之日(權狀上名字變成你的那一天),這期間如果在兩年內就符合。
 
例如:陳小姐出售 A 房並在在107 年5 月1 日完成過戶且出售前也有遷入戶籍,隨後在109 年4 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另購入 B 房,並遷入戶籍。如果陳小姐在109年5月1日前完成B房的移轉登記,就符合2 年內的規定;但如果在109 年5 月1 日以後才完成,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,辦理重購退稅有很大機率會被退件。所以如果您有想要使用重購退稅的優惠,一定要注意報稅和申報時間,如果有代書幫忙承辦,請務必在一開始就提醒代書。
 
 

二. 出售和重購之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

 
與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不一樣,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之購買人一定要同一人。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範例:
    • 賣掉老婆名下房子後,用老公名義買進新房子  ➜ 不符合
    • 用老婆名子買房子後,把老公名下的舊房子賣掉  ➜ 不符合
    • 賣掉老婆名下房子後,再用老婆名義買進新房子  ➜ 符合**
 

三. 前後兩間房屋沒有同時符合重購退稅自住條件

 
申辦重購退稅之兩間房子,都要符合自住的資格,舉例:
    • 先賣A後買B屋:出售已設籍之A屋,買入B屋後並將戶籍遷入B屋(出售時有設籍在A屋,買入時也有遷入,兩間同時符合自住)
    • 先買A後賣B屋:戶籍已在B,買入A屋後遷入A屋(買入A屋時戶籍已在B,所以B符合自住)

**如果是先買新房屋,再賣出舊房屋,買新房屋時,舊屋就要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,包括設有戶籍。(很重要再說一次)
**設籍條件: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、直系親屬的任何 1 人之戶籍

 
如果上面還是沒有懂,給你更貼近日常的案例1:
陳小姐於107年7月1日買了A屋,並於107年9月1日簽約賣掉B屋,並於簽約前把戶籍遷入B屋。但由於購買A屋時,B屋無人設籍,不符合自住限制,故無法申請重購退稅。本案正確做法是:買A屋當下戶籍要在B,等A交屋時在遷入A。
案例2:
相反的,先賣A再買B時,A屋賣掉時,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(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)之戶籍也必須在裡面,等買了B屋再遷進去。
 

四、出售預售屋

由於重購退稅市政府補助有自住需求之民眾的機制,故預售屋因為連權狀都還沒拿到,根本無法設籍,也不可能正常居住。所以出售預售屋要重購退稅是一定會被打槍的。
例如3: 陳小姐於107年7月1日買了A預售屋,並於107年9月1日簽約賣掉B成屋,但由於預售屋無法遷入戶籍,無居住事實,故不符合重購退稅自住之條件,無法退稅。
 

五. 重購土地價格較低

    • 賣的地價-土地增值稅 > 新買地價 ➜ 可退稅
    • 賣的地價-土地增值稅 < 新買地價 ➜ 不可退
 
如果出賣舊房的土地價值扣掉土地增值稅後還有餘額,就無法退稅。概念就是賣了一間房子時,土地部分賺的錢扣掉繳出去給政府的稅,如果錢已經不購買新房的話,那政府就會退給你你繳的稅,相反的,如果繳完稅口袋還有剩錢的話,就一毛都會不退給你了。如果不確定可以退多少稅,財政部提供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試算
 
例如:陳小姐出賣大安區土地公告現值100 萬元,增值稅繳了30 萬元,同年購入中正區土地現值現值為80 萬元,可以退回10 萬元;如買入現值小於70 萬元,則無餘額可以退稅。簡單來說只要新購入土地價值超過70萬(100萬-30萬),所繳的30 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。
 

六. 1年內有供營業或出租

出售前一年沒有營業或出租,包含公益出租亦不符合規定。
 

七. 出售和購入不符合條件

 
並不是有一買一賣就符合重購退稅,後出售的那間要比留在身邊的那間還要早持有,才符合重構之定義。我知道很難懂所以範例如下:
  • 買A買B賣A ➜ 符合
  • 買A買B賣B ➜ 不符合,從頭到尾就是買賣B,沒有換屋。
  • 買A賣A ➜ 不符合,從頭到尾就是買賣A,沒有換屋。
    **切記後出售的那間要比留在身邊的那間還要早持有就對了
  • (小小聲說)我們有遇到稅捐稽徵機關派人去看是否有居住事實,結果被發現房子出租營業,就被認定不符合自住而被追討退稅,所以真的不能有僥倖心態。
 

八. 重購退稅不符合居住事實

這大概是退稅最常被忽視的大魔王了。要符合重購退稅就需要『居住事實』,客觀事實包含水、電、瓦斯達到正常居住的使用狀態,如果房子持有期間都只有繳基本費可能就會被認定沒有居住事實。

你可能在想,國稅局怎麼會知道我水電瓦斯有沒有用呢?嘿嘿,這就是神奇的地方,他們就是有辦法

 

九. 預售屋重購退稅

只能跟您說『謝謝您刺激消費,下次再來~』預售屋連權狀都沒有取得,根本無法入戶籍,所以最基本的設籍條件都不符合,更不用說自住的事實。

 

 

退稅後五年列管不可忽視

“五個成功退稅的客戶,就有一人被政府追稅 ”

能退稅回來固然開心,但是遇到太多客戶以為拿到退稅就一勞永逸,結果沒注意到列管的規定而被追稅。雖然符合重購退稅資格,但是要記得還要遵守下列五年的列管,否則是會被追討退稅的。
 

一. 列管五年不得移轉

 
對於新買的土地,從移轉登記日起算, 稅捐稽徵機關會連續 5 年辦理清查,如有買賣、贈與、交換、拍賣或是營業或出租等違規情形就會追討退稅。但係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,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 年內,辦理自益信託後,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,也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 

二. 設籍五年不可遷移

 
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需要保留,但如果因為特殊原因要辦理遷出,那至少要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、直系親屬的任何 1 人之戶籍要留在這個新購入住宅內,免得被追繳之前重購退還的土地增值稅。
 
 
 

 

不確定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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